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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判决死缓,上诉改判无期
来源:颜长由律师
发布时间:2007-02-04
浏览量:1875

一审判决死缓,上诉改判无期

 

L某故意伤害(致死)案辩护

(颜长由律师案例)

 

基本案情:2005218日晚,被告L某与其他九人到一酒吧喝酒,散场在柜台结帐时其中有一人与被害人C某发生口角后不服气,相约一起八个人各自携带长劈刀,在酒吧门口附近等候,围攻追击C某,其中四人持刀追赶被害人到约200米远的甘蔗地,将被害人砍到在地,最终致被害人死亡。

起诉意见:某市检察院起诉指控,八被告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持刀将他人砍伤至死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根据法医鉴定和同案犯供述,L某所持刀为致命凶器,并且其击打被害人头部,为主犯。

一审判决:某市中人民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,被告L某积极追打砍伤被害人,击打被害人头部,致被害人死亡,犯故意伤害罪,是主犯。判处L某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二审律师辩护意见:本律师(不是一审辩护人)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后,经过阅卷和会见被告,在认真分析排列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后,认为一审判决L某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是量刑过重。理由有:第一、认定被告L某积极追打砍伤被害人,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不足。因为,提议引发打架及提供刀具的并非L某,L某在砍被害人摩托车的过程中砍刀已经断掉,L某也不是第一个追被害人到甘蔗地用刀砍被害人的人,没有确切的证据直接证明是L某砍死被害人。第二、L某案发后第一个被逮捕归案,能如实交代了参与作案的所有人员的情况。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,一审判决书中没有考虑。第三、死者有多处血伤,头部被砍是致命伤。因为,同案犯都有持刀砍受害者的行为。所以,L某所持的刀有死者的血液不能等于证明是头部的血液,不能证明就是L某砍伤头部。

二审判决: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撤销一审对L某的死缓判决,改判L某无期徒刑。

法律思考:本案是一时冲动,群体犯罪。认定主犯时,很难确认致命伤是由谁造成的,应该适用充分证据的原则。当然这样的案件值得每个人引以为鉴,不可因一时意气,不计后果去伤害他人,夺去他人生命。

本案中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虽然是常规辩护,但能够从死缓判决改为无期判决,这无凝对于减轻被告人及被告人亲属的心理压力是非常巨大的,对被告人接受改造也是积极的。

(案例有法院判决书为据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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