颜长由律师主页
颜长由律师颜长由律师
130-7773-7445
留言咨询
颜长由律师亲办案例
计划经济遗留的房产纠纷案
来源:颜长由律师
发布时间:2007-02-04
浏览量:1087

计划经济遗留的房产纠纷案

(颜长由律师案例)

 

案情介绍:原告是某县商业综合公司,被告是某县糖业烟酒公司,争议房屋的前身是原告综合公司的砖瓦结构房,1975年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,某县商业局将原告按行业划分给被告糖业烟酒公司管理。1979年被告对该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成现在的二层砖瓦楼房,现房屋价值约12万元。1980年按上级有关政策的规定,原告重新独立营业后,要求被告归还房屋,被告拒绝归还,多年来虽经县商业局调解也未能解决。另外,1982年至1989年该房屋的土地租金4000多元是由原告交纳。1994年原告聘请本律师代理,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房屋归还给原告。

被告答辩:房屋前身虽然是原告所有,但是在1975年间上级主管部门已按政策将房屋划为被告所有,当时房屋的价值也仅仅是几千元钱。是因被告投资对房屋进行拆建,现房屋才有价值约12万元,同时被告使用近20年,房屋已为被告所有。

律师意见:本律师作为原告商业综合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:本案房屋经营管理、收益权的变更,是因依据计划经济的划分所产生问题。解决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的遗留问题,要结合当时历史环境以及有关的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。同时1982年至1989年该房屋的土地租金4000多元是由原告交纳,被告应将房屋归还给原告。

判决结果:开庭审理后,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: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九万五千元后,争议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;该款于调解书生效之后十天内付清。

法律思考:本案双方争议的名为房屋,而实为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,因地上的房屋价值仅是1万多元。多年以来被告拒绝将房屋归还原告,也是依据土地是国家所有,而1975年前原告的房屋已经不存在。所以,律师原告在代理中,仅仅抓住1982年至1989年该房屋的土地租金4000多元是由原告交纳这个关键证据,用以证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是原告所有的事实,使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实现。

土地使用权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,最近国家正在进行我国第一部物权法的制订,它即将出台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制度。届时对公民的财产权将给予最好的保护,在国家利益与集体、公民个人利益之间的取舍将更加完善。

(案例有法院判决书为据)。

 

以上内容由颜长由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颜长由律师咨询。
颜长由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693好评数1
  • 咨询解答快
临浦街190号宾阳县法院路口、农行大厦对面
130-7773-7445
在线咨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颜长由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西广宾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501*********269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西
  • 咨询电话:
    130-7773-7445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临浦街190号宾阳县法院路口、农行大厦对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