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打致对方死亡被判七年
T某伤害(致死)对方获减轻判决案
(颜长由律师案例)
基本案情:2005年11月25日21时许,被告T某遇见被害人Z某,双方因欠款问题发生争执,被害人首先拿刀打被告,T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与其对打,T某在打斗中将Z某刺伤后逃离现场,Z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被告在其姐及朋友的劝说下于当晚到派出所自首。
起诉意见: 某区检察院起诉指控,T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死亡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要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律师辩护意见:第一,被告有自卫情节,证人证词证明,当时是被害人先从摩托车尾箱拿出水果刀追打被告数米,迫使被告T某用钥匙扣上的折叠小刀与对方对打,属出于自卫将对方捅伤的情节,虽然被害人是被被告人刀捅伤致死,后果严重,但并不能改变被告是自卫的情节。第二,被告人有自首情节,被告在其姐及朋友的劝说下当晚即到派出所自首,依法应从轻处罚。故应对被告T某给予减轻处罚。
判决结果:T某构成故意伤害罪。防卫过程中将人刺死,属于防卫过当,有自首情节,依法给予减轻处罚。判决有期徒刑七年。
法律思考:自首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: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”本案发后T某在亲人的引导下自首,可以减轻处罚。犯罪后自首,无论对被告或被告亲属都是明智的选择,本案中被告的姐姐及被告的朋友做到了.
本案中被告T某之所以得到减轻处罚判决,律师提出的“被告有自卫情节”的辩护观点得到法院采纳非常重要。因“被告有自卫情节”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,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提出,而且得到法庭采纳了。
(案例有法院判决书为据)。